宝坻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宝坻区科技创新,加强科技人才工作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利用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广泛吸引、鼓励优秀科技人才来宝坻创业,培养和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创造科技人才发展的有利环境。
  第三条 积极鼓励引进国内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来宝坻工作或创业。对在宝坻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领衔科技人才,其项目实施二年内新增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内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以上专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协议的,由引进单位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区人事局对其进行跟踪考察,确认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服务最低三年的要求,由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每人给予1万元津贴。 第五条 科技人才独立研发或与他人合作研发的科技成果,通过天津市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给予1万元奖励。与他人合作研发的科技成果科技人才须为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进站的博士,每年每人给予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分配和奖酬力度。鼓励企业制定对技术、管理骨干进行期股、期权激励的实施和登记办法。对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以及获得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奖励等荣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
  第八条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培训、进修、学术研讨等活动。所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上给予保证;对高层次人才出国进修、研讨或参加国内重大学术活动,单位经费却有困难的,区里给予适当资助。 对我区企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区科技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对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第九条 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的推广,积极开展争创"十佳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并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