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加大政府科技投入
  区政府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通过部门预算等形式,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性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奖励科技成果
  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天津市科技成果鉴定,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给予3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获得天津市政府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区内注册企业获得国家、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匹配支持。通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科技项目,产学研各方有明确的合作机制、合作合同,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给予2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第五条 支持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申请国内专利,每项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15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及个人申请的发明等专利,每项专利给予一定的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5000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企业在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10000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同时给予20000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同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奖励一次。 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并实施,由此二年内新增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第六条 支持农业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列入区以上科技项目,项目结题验收当年,种植业推广面积大,养殖业辐射范围广,经济效益好,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对示范规模大、带动效应特别好的项目,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用ERP系统,在区科委立项,项目验收结题当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经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投入批量生产,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纳入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并投入批量生产,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引进新技术
  企业购买新技术,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产业化实施两年内,并由此税收增加5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新增税收5%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津宝党发[2006]36号文件同时废止。